台灣飲料調製協會章程
協會宗旨
台灣飲料調製協會(TAIWAN BEVERAGE MODULATION ASSOCIATION)
於100年2月10日正式成立,核准立案字號為內政部台內社字第09900481050號,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本協會為繁榮餐飲業,培養更多餐飲人才,提供就業、創業機會,更提升就業品質,技能穩定,近年來觀光休閒事業大力推廣,屬於服務業重要環節的餐飲業是不能被忽視的。為了推動失業人口就業技能培訓及配合政府的各類技能證照實施。
飲料是餐廳「吧檯」內的技術靈魂,它也體現了餐飲結構的重要性質。飲料調製範圍包含有酒精和無酒精之分類又細分為咖啡類、茶類、果汁類、乳製品類、花果茶類、調酒類、果雕類、冰品類等製作。

吧檯飲料調製無非是“糖”加“水”就是“錢”的概念,飲料的製作和雕塑水果及流程管控等均操之於吧檯作業,它決定了餐廳的特色。因此,本會定名「台灣飲料調製協會」更能充份發揮在吧檯飲料調製的管理與運作,將其系統化、流暢性開發研究並結合業界吧檯專業師傅做專題演講,以全方位的角度統合吧檯飲料作業及傳承絕學,促進飲料調製的功能內涵與意境,從而奠定我國飲料競爭的能力與成長,期能溯造餐飲業界的飲料品質及提升高服務的空間,亦可包裝個人型像創意飲品的獨創性。本協會每年亦將辦理飲料調製比賽,規劃結合國際比賽透過世界產能接軌國際,經過交流展現各國飲品風格器具周邊設備的呈現風貌。刺激餐飲的人才市場競爭力。透過比賽學生能展開視野,老師也能提升自我的教學風格,更能帶動學生的興趣,將學校所學的餐服運用在吧台技術合二為一,更提高個人獨立作業,展現自我的能力,對日後就業或開店有能力為顧客最親切的服務。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定名為台灣飲料調製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 Taiwan Beverage Modulation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宗旨如下:
1.結合國內外吧檯專業技術師傅及講師研究發展飲料調製有酒精和無酒精對調酒、調煮咖啡沖泡、茶類、果汁類、乳製品類、花果茶類、冰品類之技術及水果雕刻之藝術,傳承專業吧臺經驗,培訓並協助專業人才進入職場。
2.研究發展各種民間傳統飲料調製技術及傳承經驗。
3.提昇吧檯專業技術及道德水準,端正餐飲禮儀。
4.促進學術、技能,務實提昇國際地位與國際之交流。
5. 促進觀光事業之發展與社會風氣之革新,並進而謀求共同福利及協助政府推行政令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協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

第 四 條

本協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調酒技術之研習、示範、觀摩事項。
二國外調酒及飲料調製新知之蒐集與報告事項。
三飲料調製、調酒技術競賽之舉辦及參與事項。
四各種酒會標準型態之展示與宣傳事項
五會刊及調酒圖書之出版事項
六相關事業機構之技術評鑑及人才甄審協辦事項
七飲料調製、調酒教學之教材與師資推薦事項。
八社會服務事項。
九政府委託事項。
十本協會依政府及教育團體需求,設計職業訓練課程,培育人才。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申請入會資格:
(一)基本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有餐飲知識與吧檯五年以上相關資歷,經會員人推薦並經由理事會審查通過及繳納入會費後,得為基本會員。但未領有師資證明及各餐飲相關技能檢定照者僅得以基本會員身份入會。
(二)師資會員:
服務於學校或社會團體餐飲相關科系師資滿5年資歷,有食品相關衛生、餐飲知識與吧檯五年以上相關資歷或領有各餐飲相關技能檢定證照者。具調酒或飲料調製丙級證照以上者。本條文所指技術鑑定證照係為經國家機關考試及格取得之證明;發給技術鑑定證照之證明文件,取得國別之相關證照在此並不限。
(三) 團體會員:凡經營咖啡、茶類、果汁飲料、冰品、酒類相關事業公司類機關團體,可以用公司行號入會(團體會員),若以團體會員入會並同時享有三位會員代表。
(四)贊助會員:
 贊助會員︰A:贊助會員 B:贊助會員 C:贊助會員
 (一)凡經營冰品飲料類及酒類相關事業公司,經會員二人以上之推薦,並經由理事會審查通過及繳納入會費後,得為贊助會員。
 (二)經營咖啡、茶類、果汁飲料、冰品、酒類事業公司類別繁多,公司之營運區域及市場之區別不同應由事業公司自己選擇,所以分成三種贊助會員。
名譽會員︰凡對飲料調製協會有特殊貢獻者,並經理監事會審查通過得聘為名譽會員。
申請入會程序:
一.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附身份證影本(正反面)、資歷證明、各餐飲相關技術等級鑑定證照影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及簽章)一份送達本會,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會費;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始成為師資會員或基本會員,本會並頒發給會員證書乙張及會員證等證明文件。
會費繳納辦法:
一.    社會人士入會費新台幣:捌佰元,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整。共計新台幣:貳仟捌佰元整。
二.    學生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共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
三.團體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萬元,常年會費新台幣:伍仟元整。共計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
會費繳納方法:
1.直接繳付本會負責收費人員(會計部)。
2.匯入本會指定之銀行帳戶。
本會會員分為:
(一)基本會員
(二)師資會員 
(三)贊助會員
(四)團體會員
(五)曾受國內外飲料調酒業訓練之人員。
(六)觀光旅館餐飲部門主管人員。
(七)學校觀光餐飲科系教職(師資)人員。
(八)具吧檯經驗或確具研究興趣人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若違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贊助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以下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
(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六個月前預告」。
第十一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名譽會員」等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三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協會組織表下載
第十四條
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但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依會員人數比例選出代表,再合開代表大會,行使大會職權。前項地區之劃分及應選代表名額之皆配,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第十六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或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副理事長;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大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十九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主席。
第廿一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二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三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四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廿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不得兼會務工作人員。
第廿六條
本會得設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行,變更時亦同。
第廿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十四人,顧問五人(均為義務職),其聘期間與理事、監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廿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卅一條
理事會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卅二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卅三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30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卅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左︰
(一)     入會費︰
社會人士入會費新台幣:捌佰元,
學生入會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常年會費︰
社會人士入常年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整。
學生常年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贊助會員A每年繳交新台幣壹拾萬元
贊助會員B每年繳交新台幣伍萬元
贊助會員C每年繳交新台幣貳萬伍仟元
(三) 事業費。
(四) 會員捐款。
(五) 委託收益。
(六) 基金及其孳息。
(七) 其他收入。
第卅五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卅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准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卅七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卅八條
本章程本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卅九條
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